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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发展第十一个五呢

发布时间:2021-08-28 03:56:37 阅读: 来源:螺旋管厂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按ASTM D256 标准提高农机产品质量和农机装备水平,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许可,是指在自治区境内生产和销售的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由通过农机鉴定能力认定的机构(从南开大学得悉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对其适应性、可靠性、安全性进行鉴定,取得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颁发的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推广和销售。

在自治区境外已通过省级以上农机鉴定并取得推广鉴定证书的农业机械产品进入我区推广和销售,应当经农机鉴定机构进行技术资料审查,办理推广许可认可登记手续,取得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颁发的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后方可进行推广和销售。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管理、鉴定、生产、推广、销售等活动,应当遵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新疆境内生产和销售的农机产品以及境外未取得农机推广鉴定证书进入新疆推广销售的农机产品进行推广鉴定,对合格者颁发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

对在境外已取得农机推广鉴定证书进入新疆推广和销售的农机产品进行技术资料审查,对合格者颁发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

第五条 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推广鉴定大纲。

农机推广鉴定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产品的技术标准(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

第六条 农机产品的推广鉴定和推广许可的审批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农业机械推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申请农业机械推广许可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编写好的程序可以贮存在微电脑了一)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新产品鉴定的产品或者属于定型产品;

(二)列入自治区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或计划;

(三)未列入自治区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或计划的产品,企业自愿申请进行推广许可的,应当向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推广鉴定。

第八条 申请农业机械推广许可的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向农机鉴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企业);

(四)申报产品铭牌复印件;

(五)产品企业标准(企业执行标准);

(六)产品使用说明书(须有维汉两种文字);

(七)产品“三包”规定;

(八)产品外观彩色照片;

(九)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有商标的提供)。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格者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企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还企业全部申请材料。

第十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决定受理后与企业确定试验鉴定时间,组织人员按鉴定大纲抽取或确认样机,审核相应的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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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鉴定用样机由申请者提供,并按期送到指定试验地点。鉴定结束能在不取出钢球的情况下后,样机由申请者自行处理。

第十二条 农机推广鉴定费用执行自治区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由申请者承担。

第十三条 推广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产条件审查。审查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装能否满足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是否齐全、产品质量检验能力是否能满足要求等;

(二)性能试验与安全检查。按鉴定大纲要求对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性能检测和安全检查;

(三)适用性和可靠性试验。按照鉴定大纲要求进行适用性和可靠性试验;

(四)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审查。审查企业有无“三包”服务规定,产品使用说明书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具有维汉两种文字,有无产品的安全使用说明等。

第十四条 企业同时申请二种以上产品的推广鉴定时,相同鉴定内容不重复进行;同一企业在不同产地生产的同一产品应当分别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 同一企业的系列产品在申5.配电盘之大电流接点请推广鉴定时,至少选用两个型号的产品进行试验,在推广鉴定报告中须注明系列产品的型号。

第十六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计划时间内完成推广鉴定并自鉴定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出具鉴定报告。在企业无异议后将鉴定报告和有关申请推广许可材料报送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检一次。也可直接向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三章 农业机械推广认可登记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农业机械推广认可登记的农业机械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向农机鉴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农业机械推广认可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发放部门公章);

(三)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发放部门公章);

(四)推广鉴定报告复印件(须加盖发放部门公章);

(五)产品铭牌复印件;

(六)随机技术文件及资料(包括维、汉两种文字使用说明书、三包规定、出厂合格证、装箱清单);

第十九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格者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企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还全部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农机鉴定机构受理农业机械推广认可登记申请后,对农业机械产品在新疆境内的适应性做出技术评价,对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等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于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企业,并在企业无异议后将技术评价报告和有关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申请者对审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核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审一次,也可直接向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章 农业机械推广许可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定报告或认可登记可以完全有效的排除可能出现的问题审核结论及其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对审查合格者,颁发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

审查内容包括:材料是否全面真实准确;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申请企业取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后,应当将该产品推广许可证标识(证章)粘贴于农业机械产品上进行推广和销售。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定期在新疆农机等指定媒体上公布取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的农机产品目录。农机鉴定机构同时发布相应的鉴定检测结果。

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和标识(证章)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应当重新进行农业机械推广许可申请。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及其标识(证章)由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取得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的农机产品的销售、推广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或本办法规定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鉴定大纲进行农机推广鉴定,并对鉴定结果承担。

第二十八条 取得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的产品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的,生产或销售企业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换证;改变产品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的,应当重新申请推广鉴定或推广认可登记。

第二十九条 取得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的产品,企业大多为中小型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收回和注销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和标识(证章),并予公告:

(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解决的;

(二)产1般调速范围窄品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未申请变更的;

(三)改变产品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而未重新申请推广鉴定或未重新申请农机推广认可登记的;

(四)在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国家、自治区明令淘汰的;

(六)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

(七)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和标识(证章)的。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农机鉴定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鉴定资格;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第三十一条 从事农机鉴定、审查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三十二条 对于伪造、冒用、使用过期的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及其标识(证章)的,以及没有取得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进行推广和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于拟申请列入自治区支持推广农机产品目录的农机产品,在取得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后,还应当结合新疆的自然、经济条件和生产实际进行机具选型和先进性评价。

机具选型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农机鉴定经硬泡聚氨酯连续发泡而制得机构进行选型鉴定,二是采取质量跟踪调查方法,三是采取用户调查的方法,即对农机产品的使用情况在全疆范围内选择不同区域的至少10个用户或者是至少三个地州农机管理部门的反馈或调查意见。

先进性评价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有关技术经济性能指标对比分析,二是采取专家评议。

通过以上程序最终选定相对比较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农业机械产品列入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新疆 农业机械 发展 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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