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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姓名商标权保护难屠呦呦商标又被抢注了屠呦呦

发布时间:2020-03-13 19:51:53 阅读: 来源:螺旋管厂家

屠呦呦是谁?

如果昨天之前问,我估计很多人回答不上来,虽然我们上学的时候在课本上应该都见过这个名字!

但昨天傍晚以后,今天你要问屠呦呦是谁,每个会说话的中国人应该都可以絮叨两句,如中国的第一个获得诺贝尔奖的女科学家;中国获诺贝尔奖的“三无科学家”;青蒿素的第一发明人等等等等数不胜数!

在如此盛誉的情况下,作为商标(知识产权)观察者的我自然也就十分关注屠奶奶的名字是否已经被抢先注册为商标了。说实话,我心里的确抱有希望的(心里再想,谁会注册这么一个偏僻的名字呢,应该没有人抢注吧!)。

至于为什么会关注到有没有被抢注商标,哪可能是近年来,诸多名人名字被抢注的缘由吧!如前段时间的宁泽涛,苏炳添,以前的姚明,易建联等等。

怀着安静的心情查询商标网,得出的结果却令我大失所望!果然再偏僻的字词也逃脱不了抢注者的心机!

请看下面两幅图

▲第5类药品类商标被抢注,申请时间为2012年1月9日(已隐去申请人信息)

▲第9类商标被抢注,申请时间为2012年6月6日(已隐去申请人信息)

时间倒流,我们看看2012年前后发生了什么,能引起抢注者的注意呢?

根据百科查询:在2011年9月,青蒿素研究成果获拉斯克临床医学奖。获奖理由是“因为发现青蒿素——一种用于治疗疟疾的药物,挽救了全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数百万人的生命”。

此奖亦被誉为诺贝尔奖“风向标”。

就是在这个时间,被人注意到了。然后在第5类药品类别申请了商标。在第9类眼镜等类别申请商标。

那么可能有人要说,就3个汉字,有可能是人家创意后,自然注册呢,不一定是故意抢注。当然,也不是没有这种可能。只是,一方面从时间来看,很巧合,另一方面从字的含义来看,如果只是注册“呦呦”,那么我完全可以理解,但加了一个姓——“屠呦呦”的话,巧合的可能性就降低了太多。

那么根据商标网查询结果看,现在两个商标均已经注册成功。有人问有没有办法去撤销掉这两个注册商标呢?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办法还是有的,简单看下法律的约束条款吧!具体操作方式暂且不表。

《商标法》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经调查核实后,核准注册不服的,根据:第三十五条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假定屠呦呦相关权利人申请无效该商标,该注册商标在依法无效宣告公告之前,商标注册人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核准的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

但同时《商标法》也规定: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也就是说,如果成功无效宣告,那么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为何要抢注这样的商标呢?实在想不通!只是觉的,连屠呦呦这样的名字都能被抢注商标,名人姓名商标权的保护还真的是一道疑难题啊!

反思:

一、对用名人姓名(对姓名商标权)抢注商标现象,法律还应该加以规范和明确。

二、不管是体育娱乐名人,还是其他方面的名人,如科学界(屠呦呦),文化界(莫言)名人,都应该引起足够的保护意识。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包括命名权、使用权和改名权。

三、名人在主张自己权利前,应当做好一些诸如备案、先行注册商标这样的保护措施,你有保护的前提,才有提起权利的依据。以防止他人盗用姓名权等,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谋求不正当利益。

三、对于已经被抢注的姓名商标,应该依法经行无效,撤销甚至司法等程序予以保护。要主动出击,不要等到侵权发生后,才被动应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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