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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增持的时机和程序争议-【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7:31:47 阅读: 来源:螺旋管厂家

次日,农业银行大涨超过12%,没有在A股掀起波澜的汇金增持行为,却成为香港银行股的短期重大利好。

与2008年首次增持受追捧不同,这次汇金增持引发的争议出乎意料。

两大争议

一大争议是增持启动时间之敏感。

2008年8月28日,沪深交易所联合发布了股东增持的规定:在上市公司定期公告发布之前的30天内,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发布前的10日内,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增持该公司股份。

定期报告发布前的30日内大股东不得增持的规定,有助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

但该政策在颁布20多日后就被修改。

是年9月19日,汇金宣布买入银行股,9月23日公告从二级市场分别买入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各200万股。

按照交易所此前规定,接下来的10月份,由于处于三季报的披露期,汇金将不能增持银行股。

不过,9月24日,上交所宣布,对其中禁止增持条款进行修改:在定期报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布前的10日内,大股东不得增持。

这成就了汇金随后连续两次在国庆节后首个交易日启动增持的行为。

2009年10月9日,汇金斥资超过2.5亿元买进三大银行的股票,并启动了一年的增持计划;2011年10月10日,汇金又宣布斥资近两亿元买入四大银行的股票,并将增持计划维持一年。

自2008年新规定颁布以来,汇金是首家连续两次在10月份宣布进行增持的上市公司大股东。

另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是信息披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其规定的披露程序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间。

显然,作为法定的信息披露人,汇金此次增持的信息,是以快讯的方式先行发布,并且此时相关银行仍在香港交易所交易,并没有体现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再到其他媒体披露的程序,这同样引发了极大的争议。

增持经济账

从过去三年看,即便银行股存在低估,但汇金增持自身的收益率却不理想。

据计算,与自2008年9月启动增持以来,目前汇金所增持的三大银行股份,有的甚至比不上其大股东中投公司全球投资组合的收益。

以浮盈率最低的中行为例,第一次最低支出2.4亿元,第二次0.2亿元,再加2010年增持部分配股耗资0.2亿元,共计2.8亿元;收入方面,共增持股权在2009年、2010年、2011年获得分红0.4亿元,增持部分市值(以10月10日收盘价计算)为2.7亿元,合计收入为3.1亿元,浮盈0.3亿元,三年间投资收益率为11%。

用类似方式初步计算,截至10月10日,汇金三年来陆续买入建行的最高投资收益率为22%,陆续买入工行为25%。

而中投公司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全球投资收益率为-2.1%、11.7%、11.7%。

虽说两者的时间跨度、交易方式等不同,可比性较差,但考虑到汇金买入三大行大部分时间发生在2008年四季度金融危机高峰时,在外人看来银行股估值低,买入的投资收益率并不令人信服。

扮演了银行股投资“带头大哥”的汇金,其投资逻辑是否值得借鉴仍有待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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